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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是否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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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是否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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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李开始在1977年参加工作以来,1994在一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在2000一月,李先生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0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
    从2002年8月1日到2002年12月1日,李是住院治疗重病,同年十二月一日出院。
    出院后,李遵从医嘱检查,治疗,一直在生病休息一段时间,不去上班了。
    2002年12月25日,出租汽车公司已取得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李李某交付,李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执。
    出租车公司认为,李某没有工作,并根据自身的条件,经过一段时间不能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它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合同到期后,即使他们做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使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并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2002年12月31日天。
    李先生不同意在出租车公司,他认为他可以不参加劳动是病假,也不是故意不参与工作,并在合同中的出租汽车公司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这是默认的,划定适当的法律是不一致的的;此外,因为他们已经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了8年,才有权要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回终止通知的要求,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出租车公司。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哀求支付病假工资,医疗费,并要求一个无固定劳动合同对进度。
    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出租车公司支付病假工资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
    双方都提出上诉,于2003八月向法院起诉。
    出租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行为的案件处理的思想和经验,在这种情况下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更好的理解,还应该有什么大的争议不。
    在终止通知”“劳动合同结束,李某在劳动合同的出租汽车公司,有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五分之二十划界,发包人要求如果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具备: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对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违法行为的;3,严重失职,舞弊,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法六分之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三十天: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由用人单位从事其他工作安排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根据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按照规定可以看出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约定或者法律前提。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公司只有几天时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出租车公司决定终止合同是无效的。
    关于问题的情况下是枢纽,李之间,按照合同,出租汽车公司在2002年12月31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本身,仍然继续有效,其他还有什么条件?这里是对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一个医学术语的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延长的情况,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终止。
    《劳动法》规定的九分之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六分之二十,指定七分之二十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门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受伤,在指定的医疗期的;3,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标定。
    原劳动部《关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四分之三十观规定的劳动法的实施,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者的妊娠,分娩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长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所以,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因疾病或非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的工作休息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限。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受伤的医疗的时候指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和工作经验的单位,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二十四个月:(一)实际工作年龄低于十岁,曾与雇主在五岁以下三个月六个月五年。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其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划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意见:“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该享受职工医疗期三个月,如果自1995年3月5日以来第一次生病,因此,医护人员应在三月五日和九月五日之间的时期,其间累计病假三个月为一期医疗”等。
    在假期,病假,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和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日是2002年12月31日,但由于李休病假,应考虑和确定他们的医疗期。
    他工作1977年以来,在10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8年的出租汽车公司工作,根据原劳动部指定医疗期限9个月,从2002年8月1日开始至2003年11月1日住院之日起15个月内,累计计算。
    李先生从2002年8月1日到2002年12月1日住院,然后听从医生的劝告,不工作,定期复查,治疗和休养。
    因此,李9个月的医疗期应在2003年5月1日到期,所以李先生和出租汽车公司的劳动合同也应扩展到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很少在2003年5月1日,而不是2002年12月31日。
    因此,李和租车的病假工资之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纠纷也应根据这一时期的确定。
    至于李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具备一定的前提下,与出租车公司签订。
    《劳动法》五分之二十条第二款:“工人全部划定十余年不断在用人单位的统一工作,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李某不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这个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有争议的焦点:一是两个出租汽车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单方行为的原因是成立的;对劳动合同关系的持续存在双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李病医疗时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在2003月;在医疗期出租车公司的李先生和李某到期不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予以撤销,并且这两个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并做出判断。
    出租车公司上诉后。
    第二认为法院,出租汽车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表现是在2002年12月31日到期,但李moushang在病假期间,应确认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延长至李的医疗期满后,汽车租赁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撤销“李。
    但审判的判决,李某出租汽车公司仍幸存的不当劳动关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将得到纠正,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