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28078953
    珠海合同律师

    溺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当前位置 : 首页 > 委托合同

    溺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区分,滥用职权,溺职罪

         溺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职员故意越权处理事项。

         了解了溺职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基本定义,下面我们来了解下二者的认定尺度。

         
    滥用职权罪认定一,根据本条划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需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假如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详细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详细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划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划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

         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划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例如,林业主管部分的工作职员违背森林法的划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背划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峻,致使森林遭受严峻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因为本法第407条将其划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合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纳贿罪。

         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外是纳贿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只要能构成纳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纳贿罪从重论处。

         假如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假如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溺职罪单一罪过说1,故意说该说以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此观点被以为是我国学界的通说。

         其故意的详细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但愿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另有学者以为,滥用职权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国家机关正常流动以及公家对国家机关工作职员职务流动的信赖感触感染到侵犯的结果,而但愿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立场。

         2,间接故意说该说以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在比较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时,指出前者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后者的主观罪过为过失。

         3,过失说该说以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过失。

         理由如下: (1)刑事立法确定主观方面形式的依据是行为人对结果的熟悉与意志,滥用职权罪的故意是行为人对行为本身的故意,不是对结果的熟悉与意志。

         滥用职权罪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属于结果犯,对结果犯应以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心态作为确定罪过形式的依据。

         (2)因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刑事法规第397条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划定在统一条上,并且法定刑相同,最高只是七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不可能这么轻。

         复杂罪过说1,故意加过失说该说以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间接故意加过失说该说以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和间接故意。

         又有学者指出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罪形态为过失,加重犯形态为间接故意。

         持该说的学者以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不能是直接故意,其理由为: 主观上行为人只能是出于其他犯罪故意,而不是单纯的滥用职权犯罪。

         从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来望,假如行为人故意滥用职权,并故意追求严峻的危害结果,最重才处7年有期徒刑,显著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3,间接故意加过于自信的过失说以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不存在直接故意仅存在间接故意;行为人之所以滥用职权,即不准确行使职权或者逾越职权,是出于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侥幸心理,即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

         4,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说该种学说以为做为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复合罪过形式是指"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即基于司法实践的经验与逻辑推理,立法机关将某些实践中难以区分或根本不可能区分详细罪过形式的犯罪隐含地划定为复合罪过犯罪,在理论上其罪过形式应是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复合。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就是该种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复合罪过形式。

         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的真理性需要实践的检修。

         根据刑事法规学界的通说,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熟悉因素上是相同的,即都是熟悉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者区别为对于危害结果的意志因素: 前者为放任,后者为轻信可以避免。

         对于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理论应建立于司法实践之上。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采取了一定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但因对避免结果发生的主客观前提估计过高而致使该危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情形,其主观罪过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须探讨的是以下两种情形: 一为行为人并未在客观上采取任何措施,而完全凭着侥幸心理或企图借助于非自己的气力以达到使危害结果不发生的目的。

         例,某甲为一国有林场在编干部,在职期间利用职权答应其亲友在林场内设一砖窑厂,后因砖窑厂火种致使成片森林烧毁,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其二为行为人虽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但依普通人的尺度便可熟悉到,这些措施是根本不可能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 某乙为一国有林场在编干部,在职期间利用职权答应其亲友在林场内设一砖窑厂,为防止砖窑厂火种引发森林火灾,某乙令其支属在砖窑厂周围设木桩形成隔离带,后仍因为烧砖火种引燃木桩隔离带入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