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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防卫过当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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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防卫过当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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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 下一篇 防卫过当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3年12月9日|浏览:50004次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而进行正当防卫,这是值得庆幸的,但随之也会带来了不少问题,如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往往会出现防卫当的问题,防卫人要负刑事责任。而一旦当防卫过当的案件被弄到了司法部门处理时,使我们司法工作者难以两全其美的处理这个辣手的问题,因为我国的刑法只是笼统的对防卫过当做了规定,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认定规则有哪些?对防卫过当行为人量刑时要考虑哪些情节?这些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的问题,是罪与非罪的本质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有必要对这些没有作出统一标准但又必须要运用问题的进行探讨,下面是我个人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更希望得到同行法律人士的指点。一、防卫过当概念的分析防卫过当,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指由非罪行为的正当防卫由于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而转化为罪的一种形式。在法理通说中一般认为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防卫性,在一般情况下防卫过当同样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基础、时机、对象、主观要件等。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但另一方面防卫过当主观上存在罪过,客观上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又构成了犯罪。防卫过当一般具有如下几种特征:1、刑事的违法性。这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定要求。换句话说防卫过当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2、主观过错性。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法定要求。防卫过当防卫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有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正是因为在这种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支配下造成了侵害人不应出现的重大损害结果才负法律责任。防卫人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应当认清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足以制止这种不法侵害,如果无意识或者应意识到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大危害结果的,应对这种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3、损害的扩大性。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但不能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说明了防卫过当是结果犯,防卫行为只有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结果才构成防卫过当。4、客体的不确定性。防卫过当作为一中特殊的犯罪行为,却没有特定、具体的客体,可能是对他人生命利益造成损害,也可能是对他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害等等。因此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主观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具体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二、对防卫过当认定的一般规则根据我国正当防卫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认定防卫过当的规则有以下几种:1、从不法侵害的强度方面来认定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综合系统指标,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性上来认定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就是要求正当防卫人认清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如果防卫人不立即采取防卫行为,就会造成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遭到侵害。例如面对猝不及防的突然打击,防卫人在仓促应被动战的情况下,防卫意识和意志均在瞬间形成的,这就要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采取较为宽松的认定,即防卫不过当。但是如果防卫人有时间采取其他强度小的措施就能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而没有采取,造成侵害人重大伤亡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该行为不能成为法定免责事由,应负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