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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浅析危险犯既遂后主动排出危害状态行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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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浅析危险犯既遂后主动排出危害状态行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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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 下一篇 浅析危险犯既遂后主动排出危害状态行为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3年12月9日|浏览:50003次 [论文关键词]危险犯实害犯犯罪既遂犯罪中止[论文摘要]分析危险犯既遂后主动排出危害状态的行为的各种观点,归根结底是我国没有厘清危险犯的概念。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倡运用准中止犯的理论来解决。危险犯中止有的学者分为三类: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和实行后的中止,我们在此讨论危险犯在既遂后,如果行为人又主动排出危害状态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论颇多。一、学说聚诉如果行为人又主动排出危害状态的行为如何定性,学界一般有以下几种观点:1应该成立危险犯的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这种悔罪的态度和表现行为应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这是我国现今的通说。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它必须在犯罪既遂前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所以犯罪既遂后,中止犯的时间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只能成立既遂犯。2成立时实害犯的中止。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构成相应的实害犯的中止,而不是危险犯的中止。根据我国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结果发生以前都可以成立。所以这种行为仍然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成立犯罪中止。这种观点即把危险犯罪作为实害犯的未遂形态,这样不仅把这种行为界定为危害犯的中止,也符合实害犯中止的条件,还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符。行为的主观恶性减小,而且也有利于鼓励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减小对社会造成实际损害。3成立犯罪成立模式下的中止。这种观点对刑法分则条文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通行观点提出不同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并不是以既遂作为模式的,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只是说明犯罪的成立,分则的条文其实包含了故意犯罪的各种形态。犯罪既遂实际上应以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为准。所以危险状态出现只是说明危险犯的成立,不成立既遂,如果自动排除危险,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4应构成危险犯的中止。这种观点的论述理由各不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其主要理由为:危险状态的出现不是危险犯的既遂标志,而是危险犯的成立标志。危险状态的出现只是表明危险犯已经成立,犯罪中止在其中就可以存在,就有可能成立危险犯的中止。这样有利于保护法益,又有利于减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双方都有利。另一种观点人为此时危险犯已经既遂,但是仍然可以成立中止。一般而言,犯罪中止只是发生在犯罪预备以后犯罪中止以前,但是由于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受其有效性的制约,因而也存在例外情形。虽然结果不是构成要件但却可能发生的犯罪,可以在既遂后仍然成立中止。在此,有的学者借助中止犯中有准中止,那么也可以在犯罪停止形态中,例外的承认既遂后也成立中止。二、危险犯的概念再分析在我国危险犯的概念一般有三种表述意义:(1)立足于犯罪既遂的角度对危险犯所作的表述。危险犯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2)立足于犯罪成立的角度对危险犯定义。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害状态的出现为成立条件之一的犯罪。(3)立足于处罚根据的角度对危险犯概念表述。危险犯是对合法权益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立足于犯罪成立的角度对危险犯定义,对解释过失危险犯、间接故意的危险犯具有解释力,但是对于直接故意的危险犯,根据此说则不存在预备、中止、未遂等停止形态,也不可以处罚,很显然缺乏解释力。立足于处罚根据角度的危险犯概念,是与实害犯相对应,它具体包括具体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未遂犯。但是这种定义与其对应的实害犯在划分标准上不统一,一种犯罪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容易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