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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不作为犯罪及其因果关系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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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不作为犯罪及其因果关系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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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 下一篇 不作为犯罪及其因果关系有哪些特点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3年12月11日|浏览:50003次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包括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的人等,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不作为犯罪及其因果关系有哪些特点构成任何一种犯罪,首先需要有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不作为具备一定条件时候,之所以也应该受到处罚,是因为它也是受人是意识支配的,也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对于这个问题,古人也早已懂得,中国古代法律就有关于不作为犯罪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不作为犯罪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许多的国家不仅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不作为犯罪,在总则中也明确规定了不作为犯罪。我国刑法虽然在总则中没有规定不作为犯罪,但是在我国的刑法典分则中有不少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例如,关于遗弃罪的规定。“所谓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如在遗弃罪中的不提供扶助的行为,该行为不仅违法了刑法中的禁止性规范,而且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命令性规范。不作为犯罪同作为犯罪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首先,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同作为犯罪的主体不同,它必须是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的人,否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法律对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要求更高,除了需要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有特定义务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主要有四个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具体是指具有某种职务,从事某种业务或者处于某种地位的人,负有某种积极的义务。第三,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而使法律保护的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义务。第四,自愿承担的某种义务。其次,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与作为犯罪不同。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其特定作为义务,并因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的违反刑法规范的不作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方面,虽然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相同的一面,但是,由于作为和不作为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因此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又有其特殊性:第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同作为犯罪不完全相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是研究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作为即不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只是与特定作为义务有联系的不作为及其危害结果,才是刑法因果关系所要研究的原因和结果,否则就会无限扩大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第二,在不作为犯罪中,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除了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外,还存在着某种自然力或者他人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在行为人不作为之前或者同时在客观上就已经存在着或者潜在着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因果锁链。这种对社会有害的因果锁链,恰是行为人特定作为义务的对象。“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这在认定不作为犯罪时应该尤其注意的。” 6研究不作为犯罪的特殊性有着特殊的意义,我们只有把握了不作为犯罪及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才能进一步深入分析不作为是怎样成为刑法中的原因的。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