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吗
* 来源 : * 作者 : 珠海合同律师
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吗
旅游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的其中1种,属于无名合同,因为《合同法》没有对这类合同进行明确规定。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
法律上没有赋予其1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由于人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难以在有关法律上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合同都11命名,故对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
如果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考,可根据关于合同的1般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无名合同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且是“契约自由”的产物。无名合同的范围,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事活动的多样化而不断增加新的类型合同。尽管无名合同的主体多元,合同关系复杂,标的物广泛而不断充新,但对于常见的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无名合同会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而被列举进法律明文之中,成为有名合同。
因此,划定无名合同范围的界定标准,仍是法律未规定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全部合同。应当说明的是,中国经济合同法第8条在列举了9个有名合同之后又加了1句泛指性的用语“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对此含义的理解应从适用法律要求上去认识立法的本意,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只要符合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其他类型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应适用经济合同法。
因此,在众多的其他经济合同中,只要法律未规定其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其仍属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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