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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

    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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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 来源 : * 作者 : 珠海合同律师

    1、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如果不想续租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第732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违约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的,不算违约:

    (1)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2)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死亡的,生前1起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如果不承租的,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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