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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

    租赁合同可约定排除优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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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可约定排除优先权吗

    * 来源 : * 作者 : 珠海合同律师
    关键词: 珠海合同律师

    1、租赁合同可约定排除优先权吗 

    承租人优先权是法定的,所以租赁合同约定定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无效,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6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727条 【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728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3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1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3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5、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3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所以租赁合同不能约定排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师之家咨询珠海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