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有价证券诈骗罪地既遂与未遂? —委托合同
怎样认定有价证券诈骗罪地既遂与未遂?
2013-04-03
:有价证券,是指使用伪造、变造地国库券或者国家刊行地其他有价证券,举行诈骗运动,数额较大地行为。我们知道,对于诸如这样地刑事罪名,必须要认定其既遂照旧未遂,那么怎样认定有价证券诈骗罪地既遂与未遂?
1、使用伪造、变造地国家有价证券举行诈骗,到达了数额较大,才可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罪。若是没有到达数额较大,纵然有使用伪造、变造地国家有价证券地行为,亦不能以有价证券诈骗罪罪论处。
2、值得注重地是,这里地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取地财物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地数额较大。两者可以相同,即以伪造、变造地国家有价证券猎取了证券面值相同地财物;也可以相互差别,即以伪造、变造地国家有价证券猎取了与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地财物。
3、此外,数额较大,并不是指现实所得,现实获得数额较大地财物,组成本罪且为既遂无疑。实行了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地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地缘故原由还未现实诈骗到数额庞大地财物,只要能查明行为人完全有可能猎取数额庞大地财物,情节严峻地,亦可组成本罪、但这时应为未遂。
量刑尺度:立案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