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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

    强制解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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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解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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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破产。

         公司宣告破产时,公司即应解散。

           2,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其解散: 当公司设立人以分歧法目的设立公司时;当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不顾政府主管机关的书面警告,继续或反复实施违背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时;当公司成立后无合法理由而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又长期休止营业时。

         假如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3,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哀求,经审理后裁定解散: 当公司业务碰到明显难题,使公司已经遭到重大损失或有遭到重大损失的危险时;当因为董事不当治理或处分公司财产,危及公司存续时。

         假如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应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