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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童工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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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童工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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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工题目的产生可追溯到英国产业革命,跟着产业化入程的深进,一些企业主为节约本钱,大量雇佣廉价童工。

       跟着工作的复杂化和工作环境的恶化,童工开始不堪工作重负,童工题目开始得到了工人组织的关注。

       那么,我国关于使用童工的补救措施是什么呢?下面给大家讲解一下。

       对于使用童工的补救措施之一就是加强立法,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下面为您具体的先容一部划定了童工的法律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号)第一条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入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进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答应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分会同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教育行政部分,农业主管部分和企业主管部分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划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 禁止各种职业先容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先容职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答应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分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分作出详细划定。

       按前款划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前提,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划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分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治理,在办理录用和存案手续时,必需严格核查应招职员的春秋,不符合划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 对违背本划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分应当责令其立刻将童工送归原栖身地。

       童工被送归原栖身地所需用度,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违背本划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归原栖身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糊口用度。

       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津贴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划定发给各项用度的详细尺度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下列违背本划定的职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分提请有关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先容职业的职业先容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实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分处以罚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答应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先容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先容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实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详细罚款尺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本条其余各项罚款尺度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分划定。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分提请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一)企业和从事经营流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峻的;(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背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拐骗童工的;(二) 童工的;(三)强令童工冒险功课造成伤亡事故的;(四)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

       第十六条 按照本地区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尚不具备实施低级中等义务教育前提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进初中的十三至十五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进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详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划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划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划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发现误用童工,应采取如下补救措施:1,立刻休止其工作,并送病院入行体检,保证其健康未受工作影响。

       体检用度由工厂承担。

       2,派人护送其归家,并交其监护人,一切旅程用度由工厂承担。

       3,为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工厂将追踪其完成义务教育情况,并根据国家经济情况,可适当提供经济援助,并与童工本人或当地政府保持联系,直至其完成初中教育。

       以上就是关于童工题目的法律以及使用童工的补救措施。

       总而言之,在使用童工这一块,我国法律是严令禁止的,不外对于一些从小就需要锻炼的行业除外。

       假如发现误用童工,也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

       相信您对于这方面的知识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更多知识请咨询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