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28078953
    珠海合同律师

    大连律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当前位置 : 首页 > 合同变更

    大连律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珠海合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入农村经济发铺和社会不乱,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合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进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归,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划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哀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然,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正当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分及其他有关部分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