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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的一般划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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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的一般划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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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的一般划定是什么   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轨制之划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据有债务人之动产。

       债权人须正当据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了债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了债期,其交付或返归所据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实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据有与债权属统一法律关系。

       另依我国物权法律轨制划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统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划定  (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划定留置已经正当据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据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糊口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

       留置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律已经对留置权做了划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划定,按照合同商定一方据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商定期限的,据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划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则专设“留置”一章,共七条。

       其第八十二条划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划定,债权人按照合同商定据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划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也分别划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划定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留置权的划定差异颇大。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形成清偿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不同的留置权轨制,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留置权的划定则别具一格。

         1,债权留置权。

       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采取债权留置权轨制。

       留置权只是债权效力的延伸,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已据有的债务人之物有拒尽给付的权利,但没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2,物权留置权。

       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物权留置权轨制。

       留置权是债权人为担保债务获得了债而对其据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一种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

       在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留置权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两项效力;但在日本,法律没有明文划定这两项效力。

         3,英美法上的留置权。

       英美法上的留置权种类繁多,共有三十多种,主要包括普通法上的留置权,衡平法上的留置权和海上留置权。

       普通法上的留置权以物的据有为前提,又称据有的留置权,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物权留置权;后两种留置权则不以物的据有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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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而二者的竞合去去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 1)质权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在质物上取得留置权。

       此时质权与留置权为……  留置权具有的属性  留置权具有的属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划定:按照合同商定一方据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商定期限的,据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划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  关于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关于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在留置权关系中,留置权人据有留置财产,以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是留置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因为留置财产在留置权消灭之前依然属于债务人所有,因此,留置权人在据有留置财产的同时就必需对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