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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南京税务律师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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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南京税务律师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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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南京税务律师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有五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大家都知道贪污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那么究竟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其实了解了之后是很简单的。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贪污罪主体的有关知识。

    一、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新的刑法规定,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有五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贪污罪处罚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以上就是贪污罪主体的相关内容,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贪污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然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就宽了。同时,还包括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