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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校长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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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校长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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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南京税务律师

    当下社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校长管理着一个学校的所有工作,是一个学校的灵魂主干,如果校长不做好自己的工作,学校整体的运行也会受到牵制。那么,校长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呢?接下来由本法律网站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1种意见认为校长可以成为渎职罪的主体,能依渎职罪追究校长刑事责任。学校校长是任命的学校领导人,某些学校的校长还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带有一定行政级别

    的领导。校长全面负责管理学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在从事学校人事、财物管理等工作也属行使国家管理的职权行为,可以追究其渎职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校长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不能依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要求罪刑法定,渎职罪是特殊主体,不能因为要追究某些行为的刑事责任就任意扩大主体的范围。校长作为事业编制的人员,虽受任命管理学校的各种事务,但并不在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司法解释规定的渎职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内,不能构成渎职罪。

    小编认同第二种说法,理由如下:

    一、渎职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行政,司法和军事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人员编制但在国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渎职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行政、审判、检察、军事及监狱。这些,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机构,是属于当然的国家,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非国家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些并非属于国家的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如《保险法》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这项权力根据该法律规定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可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专门成立了保监会,由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但保监会并非国家。虽然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由过去的国家变为现在的非国家的组织,但从职权的性质和权限上讲,仍属于国家管理职权的一部分。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解释规定就成为了渎职罪的主体,诸如此类,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气象局、地震局、电力公司、航空工业公司、邮电公司等非国家的组织和单位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行使一定的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其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构成渎职罪的主体。

    3、在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中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名义实施处罚。在实践中,一些国家行政将部门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授权。如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防疫站对食品卫生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文化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文化娱 乐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交通及交通经营的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场等公司单位负责对林业经营的监督管理等诸如此类,上述部门属不属于国家,但受国家委托行使着国家的权力,按照解释,其从事公务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就构成了渎职罪的主体。

    4、虽未列入国家人员编制但在国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国家正式在编人员,但在国家中行使国家职权的人员。其“身份” 不属于国家正式干部编制,但在实际上却行使着国家在编人员同样的职权。主要如公安、狱政管理部门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国家中未列入正式编制的借调人员、工人等。虽然此类人员在“身份”上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从其从事的公务活动来看,代表着国家行使职权,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按照解释规定,此类人员属于虽未列入国家人员编制但在国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就成为了渎职罪的主体。但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时,才能成立渎职罪的主体,否则,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等工作则不能按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即使有犯罪行为,也不能按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人员。主要是指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个别罪名规定的可以由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酌情处罚。可见非特殊主体,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成立渎职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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