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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

    案例:新保险法理赔更人道化长沙劳动工伤律师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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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新保险法理赔更人道化长沙劳动工伤律师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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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王某于2008年4月5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3份卡单式家庭财产保险,其中附加了家庭室外第3者责任险,该卡单式保单划定对第3者的赔偿限额为3万元。

        2008年7月4日,王某因工作需要出差3个月。

        7月8日,天色骤变,王某屋外空调器因狂风刮落,正好砸到正在屋檐下玩耍的邻居家李某的孩子。

        当时砸中的是头部,伤势严峻,急需手术治疗。

        王某得知后立刻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对事故的责任入行了认定,确认属于保险责任,但因王某身处外埠,此案件的事后理赔处理工作也就搁置下来。

        因是左邻右舍,所以当时李某未急于让王某直接支付治疗费,但因治疗费的积累,李某无力承担后续的治疗用度,7月25日,李某向王某提出了赔偿要求,王某遂让李某向保险公司入行索赔,而保险公司以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尽了李某的索赔。

          本案争议点:  既然保险公司已经界定此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而第3者责任险保障的就是第3者的财产人身安全,为何在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害的第3方无法直接向保险公司入行索赔?  案例解析:  针对此类题目,新《保险法》做出了明确的划定。

        新《保险法》第6十5条划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3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3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哀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3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哀求的,第3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门直接向保险人哀求赔偿保险金。

        而旧《保险法》对此无划定,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拒尽第3者的索赔要求。

        因此,在本案中,若事情发生在新《保险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就无权拒尽第3者的索赔要求。

        新《保险法》的这1划定大大地保护了第3方受害者的权益。

        (都邦保险 雷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