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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旬老太晒太阳时不慎摔伤老年公寓有过担责长沙劳动工伤律师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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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旬老太晒太阳时不慎摔伤老年公寓有过担责长沙劳动工伤律师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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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老太年纪大,身体不好,孩子们又都忙于工作而无暇照顾她。

        为了让母亲更好地渡过自己的晚年,赵老太的子女们便送她到许昌市1家老年公寓,谁料,赵老太竟在代养期间摔伤了。

        8月2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老年公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赵老太1194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82岁的赵老太与老年公寓签订了代养白叟协议书。

        协议商定,赵老太为特2级护理(特2级护理对象身体状况为“年迈体弱,多病,半身不遂,痴呆,需借助器械缓慢步履的白叟”),老年公寓每月收取特护费610元。

        2008年2月,赵老太在老年公寓晒太阳时,不慎从小推车上摔下。

          赵老太在病院治疗期间共花往医疗费20377元,其中医疗保险为其报销医疗费17750.06元,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2627.13元。

        后经鉴定,赵老太左侧股骨颈骨骨折,构成5级伤残。

        事发后,赵老太的子女多次找老年公寓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尽。

        赵老太的子女以为,老年公寓没有依约绝责是使母亲受伤的主要原因。

        遂将将老年公寓告上法庭,并提出了72049元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以为,许昌市老年公寓与赵老太签订的代养白叟协议书正当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赵老太被定为特2级护理,并依约交纳了特2级护理用度。

        被告许昌市老年公寓接收代养期间,没有绝到安全护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致使赵老太在晒太阳时摔伤,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许昌市老年公寓应赔偿赵老太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1943元。

        被告辩称赵老太系自己摔伤,并非护理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判决下达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