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在刑事法规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们并不具备刑事法规分则所划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刑事法规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划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入行准确地定性和量刑。
【犯罪未遂】我国刑事法规第23条划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需具备如下前提: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事法规分则所划定的某种详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事法规分则所划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事法规分则划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事法规分则为依据。
但因为刑事法规的划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需结合各个详细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
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望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鸩杀人,就不需要亲眼望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进被害人的食品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
绝管如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仍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点: 1,开始侵害犯罪客体;2,行为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假如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泛起,而让它无阻碍地发铺下往,该种犯罪就会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对此,我国刑事法规界有不同理解: 1,犯罪目的达到说。
以为犯罪未得逞,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2,犯罪结果发生说。
以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以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事法规分则划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
由于它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并且能合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反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天然力的阻碍等。
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
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熟悉错误。
假如以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犯罪中止】我国刑事法规第24条划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构成犯罪中止,必需具备如下前提: (一)必需在犯罪过程中休止犯罪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准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
换言之,只有在犯罪准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休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休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原状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以为是中止,而仍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必需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休止可以入行下往的犯罪流动。
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入行的情况下,自动休止犯罪的入行。
假如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惊以为自己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而休止犯罪的入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休止犯罪,因而它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准备或犯罪未遂。
既然自动中止犯罪是行为人在自以为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休止犯罪的入行,所以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情况,而在以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时自动休止犯罪的入行,仍旧是自动中止犯罪,同样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休止犯罪的入行。
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
促使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念头是多种多样的: 1,真诚悔悟,熟悉到犯罪的危害性;2,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不忍加害被害人;3,害怕将来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
念头如何,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
(三)必需彻底地休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地休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动机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
否则,假如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休止入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是彻底地休止犯罪,而是犯罪入行的暂时间断,从而就不是犯罪中止,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动机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通过以上分析不丢脸出,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至于犯罪未遂与准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也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