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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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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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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知识点,防卫,避险,合法

         一,概念刑事法规第20条第1款划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入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法规关于合法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切当,详细地揭示了合法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合法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合法防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合法防卫的构成合法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合法防卫权利的诸前提的同一,就是合法防卫的构成。

         根据刑事法规第20条关于合法防卫概念的划定,我们以为合法防卫的构成是主观前提和客观前提的同一。

         现在分述如下: (一)防卫意图合法防卫是公民和正在入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

         因此,防卫人主观上必然具有某种防卫意图,这就是合法防卫构成的主观前提。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入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正当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入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因此,防卫意图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正在入行的不法侵害的熟悉,即合法防卫的熟悉因素。

         这是所谓对不法侵害的熟悉,是防卫人意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正当权利受到正在入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熟悉内容包括防卫起因,防卫人产生合法防卫意志的主观基础,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的准确反映。

         没有合法防卫的熟悉,就不可能产生合法防卫的意志,也就没2有防卫意图可言。

         2,对于制止正在入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合法防卫的意志因素。

         合法防卫意志体现在对防卫行为的自觉支配或者调节作用,推动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并且积极地追求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的合法防卫的目的。

         因此,防卫意图是合法防卫的熟悉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同一。

         防卫意图作为合法防卫构成的主观前提,对于合法防卫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某些行为,从形式上望好像符合合法防卫的客观前提,但因为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合法防卫。

         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以下两种: (1)防卫挑拨。

         在刑事法规理论上,把故意地挑逗对方入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称为防卫挑拨。

         在防卫挑拨中,固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合法防卫,形式上符合合法防卫的客观前提。

         但因为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故意挑逗下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依法构成犯罪。

         (2)互相斗殴。

         在刑事法规理论上,互相斗殴是指介入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

         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合法防卫。

         (二)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合法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合法防卫。

         因此,防卫起因是合法防卫构成的客观前提之一。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需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

         这里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正当权利,具有不法的性质。

         2,侵害紧迫性。

         这里所谓侵害紧迫性,一般来说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我国刑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才能成为合法防卫的起因。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合法防卫起因的质的特征。

         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存在合法防卫的现实基础,因此不发生侵害紧迫性的题目。

         侵害紧迫性是合法防卫起因的量的特征,它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防卫起因的可能性,从而使合法防卫的起因限于为实现合法防卫的目的所答应的范围。

         总之,作为合法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切当地说,是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