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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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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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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盗窃罪,是怎样,认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规》第264条的划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据有”,什么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律师365小编收拾整顿了盗窃罪认定的相关题目,以供参考。

           根据《解释》的划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出发点,但情节稍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流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3]关于盗窃罪的既遂尺度,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同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同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往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由于本法以保护正当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往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三)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l,盗窃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划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归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四周,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训练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划定定罪处罚;偶然偷开机动车辆,情节稍微的,可以不以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贸易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题目。

         假如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目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峻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假如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举措措施四周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火药,严峻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假如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峻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出产遭到严峻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出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

         违背保沪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峻的,由于本法分则另有划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假如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贵重文物的,假如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贵重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贵重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l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峻,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假如窃取少量财物,情节稍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划定。

           11,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事法规划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假如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埠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假如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躲的,则构成私躲枪支,弹药罪。

           l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号通过的《铁路法》的划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l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

         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临摹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缺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假如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固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终极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

         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假如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职员往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假如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假如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据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14,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划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依照本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15,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划定,邮政工作职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划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16,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号《关于非邮电工作职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题目的批复》之划定,非邮电工作职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讯自由权利情节严峻,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事法规关于侵犯通讯自由罪的划定,从重处罚。

         非邮电工作职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讯自由权利,情节严峻,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事法规关于盗窃罪的划定从重处罚。

           1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划定,应以盗窃罪治罪。

         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18,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事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9,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事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  (2013年3月8号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相关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办盗窃犯罪流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合用法律的若干题目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事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划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铺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划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详细数额尺度,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尺度认定。

           盗窃毒品等犯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尺度可以按照前条划定尺度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天然灾难,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白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病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入进供他人家庭糊口,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进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实的,根占有效价格证实认定;无有效价格证实,或者根据价格证实认定盗窃数额显著分歧理的,应当按照有关划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央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宣布的人民币对该货泉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央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宣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泉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泉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入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目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目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目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往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往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举措措施而使用的,按照正当用户为其支付的用度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正当用户的电信设备,举措措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往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正当用户使用电信设备,举措措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门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划定情形之一,或者进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划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事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划定的"其他严峻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稍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分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介入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支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以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躲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事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划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平等级国有馆躲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珍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划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划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据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进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据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归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划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贵重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处罚;达到统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事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划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难以估计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处罚  根据本条划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出发点为25份。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划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划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难以估计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峻,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峻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出发点为250份。

         其他严峻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峻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划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出发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峻情节”: (1)犯罪团体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峻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峻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变态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峻后果的;(7)盗窃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划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峻,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出发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峻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划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出发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1)犯罪团体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峻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峻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变态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峻后果的: (7)盗窃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划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贵重文物,情节严峻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划定: "盗窃贵重文物,情节严峻”,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归;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划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团体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团体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介入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介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划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难以估计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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