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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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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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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法律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照顾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入行特殊保护,国家机关处理未成年人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呢?律师365小编你收拾整顿了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规》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划定,对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仍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详细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详细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统一春秋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春秋上的差别。

         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二,不合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规》第49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讯时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的划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正法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答应有任何例外。

         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假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讯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合用本条划定。

         我国刑事法规之所以划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合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 死刑是一种最严肃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满18周岁的人因为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熟悉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峻,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合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拯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划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划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拯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教育,感化,拯救原则要求司法职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准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

         要将教育工作放在凸起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职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熟悉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职员在处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留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人入行教育和感化。

         教育,感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正视,要准确处理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

         查清事实是准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无法以理服人,难以针对性的开铺教育。

         但也不能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视教育和感化。

         教育和感化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则。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留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对症下药,深进入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并能准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

           贯彻教育,感化和拯救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

         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熟悉到自己行为的严峻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

         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可罚可不罚的绝量不处罚。

           四,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划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划定》第二十条明确划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  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合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划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划定: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治理,分别教育。

           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能放在统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场所一般为少年犯管教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划定: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段还明确划定: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入行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划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留意当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从有关划定来望,主要有两点:   1.法定代办署理人的在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14条第2款划定: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讯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办署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划定》第十一条划定: "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划定》第十一条划定: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办署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划定》第十九条划定: "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办署理人出庭。

         法定代办署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相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支属出庭。

         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支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实在卷。

         "依照上述划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和审讯时,可以提出要求,让他的法定代办署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办署理人在讯问,审讯时到场,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绪不乱,也有利于诉讼的顺利入行。

         为保障诉讼目的实现,司法机关在没有妨碍诉讼入行的例外情况时,一般应通知法定代办署理人到场。

           2.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34条第2款划定: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37条第二款入一步明确划定: 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认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38条还划定: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尽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实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划定情形之一(即: 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正法刑的人)拒尽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划定: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正法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入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不但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辩护权的难题,而且未成年人本身这一主体的特点就决定了获得辩护人匡助的迫切性。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划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六,不公然审理的原则  不公然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合错误社会公然,不答应旁听和记者采访。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划定: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然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然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划定: "对于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然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然审理。

         "第三款还划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然出版物不得表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划定》第13条入一步划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讯职员不得向外界表露任何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然和传播。

         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然审理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防止公然审讯可能导致的给未成人造成精神创伤,增加改造的难度等不利于其归回社会的消极后果。

           不公然审理原则只是指审讯过程不公然,对判决的宣告应公然入行。

         但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划定》第三十一条划定: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然入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  七,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职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知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

         还要基于教育,拯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糊口环境入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入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定。

           全面调查原则要贯串刑事诉讼的始终,而不限于法庭调查。

         贯彻全面调查原则,可以全面掌握未成的人糊口,成长环境,了解其人格,素质等情况,查明犯罪的原因和前提。

         这不但有利于准确处理案件,而且对选择准确的方法和途径对其入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

           以上是律师365小编收拾整顿的如何处理未成年犯罪,但愿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