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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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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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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寻衅,滋事,表现形式,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糊口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经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详细划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念头,无端,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峻后果的等等。

         ⑴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

         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⑵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条件。

         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⑶假如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因为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⑷使用有形的方法不即是行使有形力。

         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物后胃痛的,固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⑸因为寻衅滋事罪具有增补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条件。

         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

         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⑹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条件,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条件。

         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念头。

         犯罪人的理性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态度,从犯罪人的角度思索题目。

         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索,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

         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

         刑事法规理论与司法实践经常喜欢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定是否随意,亦即,假如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假如事出无因,就是随意。

         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无缘无端的,换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原因或念头。

         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

         但是,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判定,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定。

         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定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

         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念头作为判定资料,而是必然同时考虑其他相关要素。

         所以,"随意”的判定具有相对性。

         例如,行为人固然只是殴打他人一次,但殴打的原因是他人对行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议。

         对此应评价为随意殴打,由于即使站在行为人的态度,也会以为殴打的原因不可思议。

         再如,数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数人。

         对此也应评价为随意殴打,由于行为人殴打无辜数人的行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

         反之,行为人殴打他人七八次,殴打的原因是他人讽刺了行为人的举动。

         即使殴打的原因本身或许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殴打的次数不能被一般人"理解”。

         所以,随意并非单纯的主观要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定。

         在中国现阶段,情节稍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

         所以,刑事法规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

         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定。

         例如,随意殴打行为造成稍微伤或者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

         但司法机关必需留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追逐,拦截,辱骂,吓唬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吓唬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念头,无端无理追赶,拦挡,欺侮,谩骂,吓唬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常常性追逐,拦截,辱骂,吓唬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假如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欺侮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欺侮妇女罪。

         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

         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步履自由的行为。

         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

         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藐视的价值判定。

         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

         吓唬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很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行使暴力步履,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对方),有死亡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

         包括死亡威胁,诈弹威胁,以自杀做威胁等。

         若意图以此方式来获取他人财物或利益而实行者,称为"吓唬取财"。

         情节恶劣的判定,必需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央。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吓唬他人造成他人稍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吓唬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与刑事法规第293条第1项比拟,第2项的要求好像较为缓和。

         由于第1项除要求殴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随意”与"情节恶劣”;而第2项仅在行为之外设置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前提。

         但在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能将该罪中的两个类型作程度差异的解释。

         所以,大体而言,第2项成立犯罪的情节要求,应高于第1项的恶劣程度。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峻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据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为所欲为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峻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目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峻损失的等等。

         例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不收受出租用度的行为,也宜解释为强拿硬要行为。

         强拿硬要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

         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程度低于随意的要求,侧重于说明行为不具有正当根据与理由。

         就损毁财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

         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

         "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

         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需具有不合法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据有目的。

         情节是否严峻,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定。

         因为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

         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峻。

         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抛却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顺利在市场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峻。

         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峻(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则另当别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峻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念头,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峻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峻混乱局面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峻混乱的判定,应以行为时的全部详细状态为根据。

         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流动的重要程度,入进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流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定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峻混乱的重要资料。

         例如,行为人是在公共流动开始时起哄闹事,仍是在公共流动结束时起哄闹事,行为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流动,仍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多数人不能或者难以从事正常流动,对于判定结论会有重大影响。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在审讯实践中,行为人去去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行为人为知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念头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