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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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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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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构成要件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博览会,体育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治理工作职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峻的行为。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流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本钱罪。

         一般的介入者,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家安全顺利地出进,使用公共场所所划定的公共行为规则。

         "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进,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博览会,体育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

         "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题目,以实现个人目的。

         行为人的要求是否合法,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治理职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峻的行为。

         详细而言,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舟;聚众封闭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举措措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治理职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是必需抗拒,阻碍国家治安治理工作职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峻。

         假如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治理职员劝阻后,马上散往,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治理工作职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望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职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峻的行为。

         详细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

         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入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背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抗拒,阻碍国家治安治理职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治理职务的工作职员依法往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

         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本钱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法律划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需达到"情节严峻”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职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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