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合法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去来中,违背国家划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归扣,手续费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留意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行贿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1,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等国有单位的正常治理流动。
行贿的对象必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天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无论是天然人主体仍是单位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合法利益为目的。
对于不合法利益的含义,1999年3月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纳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厉查处严峻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划定: "谋取不合法利益是指谋取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分规章规对单位行贿罪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职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分规章划定的匡助或者利便前提。
"至于谋取的不合法利益是回个人,仍是回单位以及谋取的不合法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详细表现形式: 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以财物。
二是在经济去来中,违背国家划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各种名义的归扣,手续费。
另外,本罪中所指的财物必需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属于商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