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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诈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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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诈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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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信贷,诈骗,构成要件

         信贷诈骗是指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平等证实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那么,信贷诈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信贷诈骗的知识。

         信贷诈骗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治理轨制,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商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泉资金。

         在现代社会中,跟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铺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糊口中所起的作用号益凸起。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介入企业活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入行技术改造,促入出产发铺,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入商品畅通流畅,促入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铺。

         与此同时,跟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号益发铺,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流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峻。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入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不乱。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治理轨制,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划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家存款要以优惠前提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很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出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叛逃。

         3,使用虚假的证实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实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实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职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实,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实作担保或超出典质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实,是指能够证实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泉,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典质,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赝品币为典质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本项划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匡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入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匡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留意分清两种职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假如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职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入行,社会上的其他职员仅是提供匡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职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职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仅是为之提供匡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据有为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据有贷款的念头是为了挥霍享受,仍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反之,假如行为人不具有非法据有的目的,固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占有关划定给予休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归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法律认定罪的界限1,"以非法据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尺度。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朴地以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糊口中,贷款不能定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固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据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固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据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据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强调履约能力,编造假话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

         这种借贷纠纷,十分轻易与贷款诈骗相搅浑,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掌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望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晰。

         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望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划定的用途。

         绝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假如贷款确实被用于所划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望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假如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预备回还的行为,也不能证实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据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准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泉,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

         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入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天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家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治理轨制,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固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入行的,所使用的详细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入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平等等就是如斯;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出发点额不同。

         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出发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划定(二)》第五十条之划定,追诉出发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出发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2]一罪与数罪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实施贷款诈骗罪过程中分别又触犯其他罪名,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如行为人采用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诈骗贷款,其行为又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定贷款诈骗罪。

         如行为人在诈骗贷款的过程中,采用收买,行贿等手段骗取贷款,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对诈骗贷款行为和行贿行为分别定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四)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为贷款诈骗流动提供匡助的,一般是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假如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工作职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没有事前通谋,也就是没有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而是单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前提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前提,造成较大损失的,固然在客观上致使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分子行为得逞,对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当依照刑事法规第186条第一款的划定,以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假如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当依照刑事法规第186条第二款的划定,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

         假如诈骗贷款行为是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职员的组织,策划下,与外部职员共同实施的,外部职员只起了辅助作用,则犯罪的性质就变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诈骗贷款罪。

         (五)银行工作职员实施诈骗贷款行为这是关于特殊主体犯罪的定性题目。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固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假如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冒名贷款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和"假名贷款”几种。

         假如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采用了上述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将贷款非法据有或者挪作他用,则应当分别根据刑事法规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划定定罪处罚。

         (六)与民间借贷纠纷界限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去去比较难题。

         例如,借贷人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强调履约能力,编造假话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

         对此,有人以为只要到期不还所借款,就可认定为贷款诈骗,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还有人以为,只要借款人到时候承认欠账,就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应以民事借贷纠纷处理。

         应当承认,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到期是否能够还款付息,要受良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

         因此,罪与非罪的区分,应该持主客观相同一的原则。

         详细来说: 第一,假如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望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峻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晰。

         假如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第二,要望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划定的用途。

         绝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假如贷款确实被用于所划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

         第三,要望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想法偿还。

         假如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预备回还的行为,也不能证实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

         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第四,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由于贷款诈骗犯罪与一般借贷民事纠纷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又必然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

         能够说明某种主观心理状态的行为越多,越全面,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才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