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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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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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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裁定,判决,处罚,滥用职权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流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事法规第399条第3款(《刑事法规修正案(四)》第8条)之划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款划定,司法工作职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行为的,同时又构本钱法第399条划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定罪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而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贪赃枉法的处罚根据刑事法规划定,司法工作职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行为而又有纳贿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定罪处罚。

         这是对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与纳贿罪之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划定。

         在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了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在刑事法规理论上是牵连犯。

         根据刑事法规第399条第4款的划定,对于这种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