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28078953
    珠海合同律师

    徇私枉法罪有哪些客观表现形式

    当前位置 : 首页 > 合同法规

    徇私枉法罪有哪些客观表现形式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徇私枉法,表现形式,客观,有哪些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职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容隐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讯流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私舞弊的行为。

         所谓徇私,徇私舞弊,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交而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作错误裁判。

         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也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固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划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职员不应该入行侦查,起诉,审讯等刑事诉讼流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讯。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容隐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所谓故意容隐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容隐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讯,故意容隐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门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此外,故意违反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固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职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峻影响刑事追诉流动的等等,都应以该罪论处。

         (三)在刑事审讯流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与前两种情况不同是上述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讯的过程中,侦查职员,检察职员,审讯职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该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在刑事审讯过程中,只有刑事审讯职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该罪。

         根据1999年9月1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试行)的划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实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入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讯的;(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容隐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讯的;(三)在立案后,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固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合法理由间断侦查或者超过法按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四)在刑事审讯流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五)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