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孙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养孙女”是否享有继续权? 李老夫有一儿子李某,李老夫50岁时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弃婴小芹。
平时李老夫与小芹以祖孙相当。
由于事情缘故原由李某一直在县城栖身,李老夫匹俦带着小芹一直在乡间栖身,小芹由李老夫匹俦扶养成人。
现李老夫归天了,在乡间遗留有衡宇一栋。
李某与小芹为李老夫的遗产产生纠纷。
李老夫是由于年纪相差悬殊,以是平时与小芹以祖孙相当,李老夫不是为儿子李某收养的,李某也未扶养过小芹。
李老夫在收养小芹之宿世有儿子李某,但小芹其时属于查找不到生怙恃的弃婴。
按照《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怙恃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定”。
李老夫收养小芹切合收养法的规定,李老夫与小芹的收养关系建立,小芹现实上是李老夫的养女。
按照《继续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根据下列顺序继续: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怙恃。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小芹该当作为第一顺序继续人与李某配合继续李老夫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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