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划定上(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需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商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商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商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划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商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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