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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

    可以设定典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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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设定典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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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设定典质的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划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典质: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出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舟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典质的其他财产。

           典质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典质。

           除此之外,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出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出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典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典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典质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以建筑物典质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典质。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典质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典质。

           典质人未依照前款划定一并典质的,未典质的财产视为一并典质。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典质。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质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典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