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
文章导读:劳务调派中的工伤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调派只可合用于那些姑且性,季候性的岗亭,而不能不加限定地扩大到各个行业。而在实践中,因为劳动力
劳务调派中的工伤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调派只可合用于那些姑且性,季候性的岗亭,而不能不加限定地扩大到各个行业。
而在实践中,因为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例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等环境,致使劳务调派业“畸形”成长。
劳务调派成为企业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而缔造出的一种人力资源办理伎俩。
企业明显需要雇用劳动者,却偏偏不与之签署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调派公司签署劳务调派合同,劳动者以调派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
在此环境下,企业本应与劳动者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通过劳务调派合同的订立,将企业的义务转嫁给了调派单元,企业酿成了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
正是因为劳务调派的特殊性,实践中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每每难以获得充实的掩护,尤其是在产生工伤等重大变乱时,调派单元与用工单元彼此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加上法令法例对劳务调派的规定相对缺失,增长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 “劳务调派单元违背本法例定的……给被调派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调派单元与用工单元负担连带补偿责任。
”按照对劳动合同法相干条文的理解,用工单元虽然与受调派的劳动者没有成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元从事劳动,受用工单元的批示和办理,用工单元对该劳动者负有宁静出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补偿待遇的诉讼,假如用工单元有过错的,该当追加用工单元作为配合被告,与劳务调派单元负担连带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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