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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合同律师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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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怎么办?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公司章程,设立,相冲突,协议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去去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

        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

        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

        但是,假如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合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

        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治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糊口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

        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定,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介入签约的股东之外,甚大公司董事等高级治理职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

        而公司章程是公然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第98条还特别划定,公司公然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需公然表露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公然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定。

        所以,对社会公家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需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哀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划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商定的,该商定时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固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商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商定。

        这些商定,假如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划定,又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划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划定“公司章程另有划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商定的,必需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合用的效力。

        例如,《公司法》第43条划定:“股东会会议南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划定的除外。

        ”如公司章程中未作特别划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商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划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