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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方应具有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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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方应具有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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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借款,义务,有哪些,方应具

         借款人是指在借贷中以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在合同中双方会商定彼此的权利义务,那么借款方应具有的义务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入行了解。

         借款方应具有的义务(1)借款方有按照合同划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

         借款方必需按照借款合同划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做到专款专用。

         依《同一合同法》的划定,借款人未按照商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休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归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依照这一划定,各类贷款不得互相挪用,更不许挪作他用。

         借款方不得将贷款用作弥补亏损,交纳税费,发放奖金或用于职工福利开支。

         专款专用才能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

         借款方怠于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方有支付利息的义务。

         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借款方必需向贷款方支付利息。

         利率因贷款的种类,期限不同而不同。

         借款合同应对利率的多少,利率支付时间作出明确划定,便于借款方履行。

         《同一合同法》对利息的支付作了具体划定,依该法第205条的划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商定不明,又达不成增补协议,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或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回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还款时一并支付。

         (3)借款方有定期回还贷款的义务。

         贷款具有偿还性,借款方应当在合同划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定期回还全部贷款和利息。

         借款方提前回还贷款的,贷款方应予以接受,并应扣除到期日与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借款方逾期不还的,负违约责任。

         (4)借款方有接受贷款方检查,监视的义务。

         为了保证贷款定期回还,落实贷款的专款专用,贷款方有权检查,监视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治理,财务流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接受这种检查,监视,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综上,借款人应有的义务有四点: 借款方有按照合同划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借款方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方有定期回还贷款的义务;借款方有接受贷款方检查,监视的义务。

         但愿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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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3-0700:18:59”,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