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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种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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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种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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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种别,破产,中介,清算组

         

      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种别  (1)按有无法人资格划分,可以分为二类,一是有法人资格的,经工商部分登记注册的类似破产清算事务所(或破产清算公司)专门机构,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接破产清算业务,承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由若干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派出职员组成的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该组织属疏松型的临时机构。

         按有无法人资格入行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因清算组的侵权造成损失之后的民事赔偿题目。

           对于第二类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清算级成员因清算工作产生的报酬与收益,应回派出机构;假如涉及到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首先应由清算组本身承担,清算组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派出造成损失成员的机构追索。

           (2)按破产清算组受理破产清算的对象,也应分为二类,一是传统的破产清算组;二是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算组。

           根据目前的破产法律划定,对涉及国有企业的破产,仍旧以政府及主管部分牵头成立破产清算组为好,这主要是涉及社会不乱,职工安顿,劳动保障等一系列的历史包袱题目,必需要有政府的气力作为保障;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三资公司,不涉及上述历史包袱题目,那么则应当采取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算组入行破产清算,可以保证清算质量进步清算效率。

           但是为了保证传统清算组的清算质量,可以要求将破产中的清算业务这一块,由传统清算组再打包给中介机构清算组入行清算,由此相互配合,确保清算质量。